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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推進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為企業發展提供“容錯支持”。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廣西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均明確提出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的要求。
202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桂環規范〔2020〕17號),明確了我區9項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事項。2021年6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規范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有關事項的通知》(桂環發〔2021〕21號),為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規范生態環境部門實施“免予處罰”提供了準確的程序指引。結合工作實際,2023年7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版)》(以下簡稱《規則(2023版)》),優化了不予處罰的情形規定,在原9項免于處罰情形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28項不予處罰的情形規定。
按照《自治區司法廳關于做好“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公布實施工作的函》(桂司函〔2023〕205號)要求,各行政執法部門的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應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和公布,并根據工作實際動態調整。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此次動態調整不予處罰事項,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通過表單逐項梳理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明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和適用條件等內容,將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具體化、規范化,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主要內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清單》聚焦生態環境領域高頻執法事項,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嚴格遵循相關法律對違法行為的具體表述,分為“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兩部分內容。《清單》共有不予行政處罰事項45項,其中“輕微不罰”18項,“首違不罰”27項;涉及11類違法行為,包含建設項目類、非法排污類、排污許可管理類、大氣污染防治類、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碳排放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類、未監測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類、畜禽養殖管理類、公開或披露環境信息類、違反環境污染事故或應急管理規定的行為類、其他類。具體為建設項目類6項、非法排污類5項、排污許可管理類5項、大氣污染防治類4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6項、碳排放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類1項、未監測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類1項、畜禽養殖管理類1項、公開或披露環境信息類10項、違反環境污染事故或應急管理規定的行為類2項、其他類4項。每個事項均包括違法類別、違法事項、違反條款、處罰依據、不予處罰適用條件、監管措施、實施層級等。
《清單》在《規則(2023版)》基礎上,細化了概括型不予行政處罰和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規定,增加了不予行政處罰和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規定,明確了具體適用的違反條款、處罰依據,優化了不予行政處罰和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完善了監管措施、實施層級等內容,使得“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內容更加具體化、規范化,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全區環境執法的精細化水平。
解讀處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
聯系電話:0771-532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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