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實踐,對完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意義重大。2017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開始在全國范圍內試行。2022年4月,生態環境部聯合14個部委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入常態化發展階段。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且不需要賠償的”的案件可不啟動索賠程序,而“損害顯著輕微且不需要賠償”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難以界定,為進一步規范污染環境類違法案件的辦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總結了廣西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篩查中的常見案例實踐,借鑒兄弟省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有關規定及技術規范,結合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研究起草《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違法案件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認定細則》(以下簡稱《認定細則》)。
二、主要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
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桂辦發〔2018〕27號)
5.《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評估與磋商規定(2023年版)〉的通知》(桂環發〔2023〕36號)
6.《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版)》
(二)技術規范
1.《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和關鍵環節 第1部分:總綱》(GB/T 39791.1—2020)
2.《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基礎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
3.《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基礎方法 第1部分: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
4.《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
6.《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
三、主要內容
《認定細則》共9條,主要對“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的情形及處理方式做出規定,包括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非法排放大氣污染物、非法傾倒固體廢物等三種案件類型。第一條主要是說明編制目的、意義和依據。第二條明確“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的認定規則以及處理方式。第三條從生態環境損害的后果來明確“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的情形。第四條對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屬于“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五條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案件,屬于“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第六條對非法排放、傾倒固體廢物的案件,屬于“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七條規定了不適用本細則的具體情形。第八條進一步界定相關表述。第九條明確了施行時間以及與上位規定相銜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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