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聯合事項名稱 |
牽頭 部門 |
聯合 部門 |
抽查事項 |
檢查 對象 |
檢查 方式 |
檢查 主體 |
檢查依據 |
1 |
醫療機構輻射安全領域聯合檢查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核技術利用單位監督檢查 |
由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
放射診療設備應用核查 |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
2 |
醫療廢物處置領域聯合檢查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監督檢查 |
全區14個市醫療廢物處置單位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2.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0部委《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3號)3.《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廢物管理辦法》(2012年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8號) |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
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檢查 |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 |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2.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0部委《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3號)3.《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廢物管理辦法》(2012年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8號) | |||||
3 |
城鎮污水處理領域聯合檢查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 |
城鎮污水處理廠 |
現場檢查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條) |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
城鎮污水處理管理檢查 |
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場監管總局等16部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第一版)>的通知 》(國市監信〔2020〕111號) | |||||
4 |
涉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生產、使用、銷售、維修、回收、銷毀等領域聯合檢查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涉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的生產、使用、銷售、維修、回收、銷毀及原料用途等企業和單位的監管 |
涉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的生產、使用、銷售、維修、回收、銷毀及原料用途等企業和單位 |
現場檢查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八十五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73號公布,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訂)第四條、第二十五條《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2014年原環境保護部令第26號公布,2019年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訂)第十九條《市場監管總局等16部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第一版)>的通知 》(國市監信〔2020〕111號) |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
公示信息、登記信息檢查 |
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 | |||||
5 |
印刷企業經營活動檢查 |
自治區新聞出版局 |
自治區新聞出版局 |
印刷企業經營活動檢查 |
印刷企業 |
現場檢查 |
市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七至第三十五條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排污單位日常環境監管 |
現場檢查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8.《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條9.《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10.《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四、五條11.原環境保護部《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第二十一條12.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0〕113號)第十九條 | ||||
6 |
生態環境監測領域聯合檢查 |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
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檢查 |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自治區、市、縣三級市場監管部門 |
《計量法》第二十二條《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第五十七條《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日常監管 |
自治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七條 | |||||
7 |
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聯合檢查 |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
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
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自治區、市、縣三級市場監管部門 |
《計量法》第二十二條《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第五十七條《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 |
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
機動車安檢機構監督檢查 |
自治區、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全區安全技術檢驗聯網監管實施辦法》 |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檢查 |
自治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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