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型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型 |
抽查事項 | ||||||
1 |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一致性檢查 |
全區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 |
重點檢查 事項 |
現場檢查 |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
2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檢查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檢查 |
全區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
重點檢查 事項 |
現場檢查 |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
3 |
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現場檢查 |
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現場檢查 |
住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或者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自治區、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第二十三條 |
4 |
環境監測監督檢查 |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日常監管 |
行政區內參與政府環境監測服務采購以及從事有關環境質量、污染監控監測工作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自治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56號) 《市場監管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的通知》(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 原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 |
5 |
核與輻射安全檢查 |
核技術利用單位監督檢查 |
使用、銷售Ⅰ、Ⅱ、Ⅲ類放射源,生產、使用、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生產、銷售Ⅱ類射線裝置的核技術利用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449號公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
6 |
核與輻射安全檢查 |
輸變電項目日常監督檢查 |
輸變電項目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委托專業機構檢查等 |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2號修訂)第二十條 |
7 |
核與輻射安全檢查 |
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和加工利用項目監督檢查 |
涉及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和加工利用項目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 |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8 |
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 |
入河排污口監督檢查 |
在廣西區內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建設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非現場監管等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
9 |
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 |
入海排污口監督檢查 |
在廣西海域設置排污口的建設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非現場監管等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 |
10 |
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 |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監督檢查 |
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國務院令第408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十七條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1999年原國家環??偩至畹?/span>5號)第三條、第十一條 |
11 |
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 |
排污單位日常環境監管 |
排污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非現場監管等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條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原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公布,2019年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訂)第三十九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2011年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公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
12 |
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 |
建設項目(除核設施和鈾〔牡〕礦項目、海洋工程項目外)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非現場監管等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第二十條 原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 |
13 |
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 |
涉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的生產、使用、銷售、維修、回收、銷毀及原料用途等企業和單位的監管 |
涉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的生產、使用、銷售、維修、回收、銷毀及原料用途等企業和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八十五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73號公布,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訂)第四條、第二十五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2014年原環境保護部令第26號公布,2019年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訂)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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